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确保企业工作的严谨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建设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紧密围绕省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贯彻“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依法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强化监管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处罚适当,推动全区建设领域行政检查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合理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全面落实省市区工作安排部署,压紧压实建设行业监管责任,排查建筑领域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杜绝监督检查缺位、错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严格符合标准。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杜绝违规操作,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力求通过全年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施工行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城东区建筑施工和燃气使用的安全水平,为区域建设和居民生活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执法内容、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执法检查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三是建筑工地危大工程和高风险作业环节。四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等情况。五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检查是否执证合法经营或超范围非法经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灭火器配备检测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执法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计划及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的组织形式可采取联合执法、日常巡查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主要分专项检查和综合巡查。
1、开展以燃气经营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巡查,具体检查日期为:1月-12月,辖区3家燃气经营企业检查计划为保证1月1次,年度基本检查次数为36次。
2、以建筑施工单位开复工起,具体检查日期为:3月-12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巡查,辖区50家建筑施工单位,保证1日1家单位,1月20家单位。
四、工作要求
围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目标,以加强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建筑施工的监管。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始终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执法为民,关爱生命、预防为主融入到具体工作中,既要做到“严字当头、命字在心”,又要加强对企业工作指导和服务,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深入开展执法检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企业建立整改档案并按要求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通过法理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增强生产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助力建设良好的执法环境。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单位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 | 计划名称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联合检查比例及频次 | 备注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1 | 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全区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主体 |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100%,1月1次 | 在建房屋及市政工程62个 | 1-12月 | 现场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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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2010.10.19)第5条、第12条、第22条
| 全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 主体 |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100%,1次/年 | 1个加气站,1个调压站 | 1-12月 | 现场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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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单位 | 序号 | 单位部门 | 检查事项清单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备注 |
城 东 区 城 乡 建 设 局
| 1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43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43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4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4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40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4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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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2010.10.19)第5条、第12条、第22条 | 区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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