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确诊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西宁市城东区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工作人员及居民拒不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域和治安卡口等行为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政府工作人员、医疗救护和疫情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全力以赴维护好东区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检举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971-8149110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