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返回首页
城东公安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浏览:42次 时间:2025-06-25 来源:未知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及范围 计划名称 检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对象及数量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是否联合检查 联合检查比例及频次
1 反恐大队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城东辖区所有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 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检查 所有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全年至少检查2次 辖区158家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 0.3
2 反恐大队 实名制查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辖区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实名制查验检查 全年至少1次 辖区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 0
3 城东公安分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6.2.6)第32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城东辖区内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对辖区互联网营业场所每半年检查一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5
4 城东公安分局网安大队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城东辖区内企事业互联网单位机房及重要信息系统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 对辖区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城东辖区内企事业互联网单位机房及重要信息系统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
5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城东辖区内旅馆业 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全年至少检查2次 全区旅馆冶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6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城东辖区内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每月至少检查1次 全区娱乐场所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7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四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城东辖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单位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全年至少检查2次 全区废旧金属回收企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8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1号)第六条 第二款(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城东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每月至少检查1次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9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对涉爆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6号)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城东辖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单位 涉爆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涉爆从业单位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0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令第421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城东区重点企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1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景区安全及治安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城东区旅游景点 景区安全及治安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全区景区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2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东区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存储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烟花爆竹企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3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机动车修理业监督检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辖区内机动车修理业 机动车修理业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机动车修理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4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公章刻制业监督检查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辖区内公章刻制业 公章刻制业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全区公章刻制业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5 城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派出所 保安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城东区内保安服务公司及物业公司 保安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全区保安服务公司 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场实地检查 0.3
16 城东禁毒大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频次:一季度一次比例:全覆盖(9家) 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9家 每季度不定时 实地检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