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名称 | 王*闪涉嫌在城东区下滨河路360号院内不按照城市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王*闪 |
社会信用代码 |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罚决字〔2025〕 第07-002号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17日王**涉嫌在城东区下滨河路360号院内不按照城市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王**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7月21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