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名称 | 水*军(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1-5号)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水*军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罚决字〔2025〕 第06-002号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处罚事由 | 2025年7月21日10时36分,我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对水*军(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1-5号)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情况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我中队于2025年7月26日10时10分对整改结果复查时发现当时未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依据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给予水*军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7月31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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