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名称 | 韩**在城东区通嘉路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车牌号:青A90523)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拉运,违反《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韩**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罚决字〔2025〕第12-004号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 处罚事由 | 2025年10月9日09时29分我中队执法人员宋*(执法证号:2901017****)侯*(执法证号:2901017****)等巡查至通嘉路时,发现当事人韩**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90523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正在清运建筑垃圾,经核查,当事人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未携带准运证拉运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建筑垃圾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输;(五)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之规定。对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9日11时38分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 处罚依据 | 根据《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证、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给予当事人韩**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
| 处罚时间 | 2025年10月15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