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项目通过“民政通”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补贴支持,老年人可使用消费券直接抵扣相关服务费用。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三、补贴标准
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评估费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评估费需自行承担。机构养老服务按照自付金额的40%折扣,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自付金额的50%折扣,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800元。
四、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在申请能力评估前可先通过“民政通”APP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再行决定是否申请能力评估。有意愿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缺少有效评估结果的,通过“民政通”提交申请评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享受青海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人员中于2024年7月1日后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月定期自动发放。电子消费券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五)资金结算
区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区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区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有疑问的老年朋友可前往所在社区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若在评估及服务过程中出现侵害您权益的事情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
城东区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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